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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7-1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7年 2月  日在龙胜各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炜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宝贵意见。

 

2016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6年,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中共龙胜县委和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县政府、县政协的支持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稳妥推进检察改革,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坚持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第一责任,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14件15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89件116人;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31件176人,经审查终结提起公诉140件207人。依法办理了梁凡等13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起诉付钦伟、王强等7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有力地打击我县经济领域的刑事犯罪,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大局保驾护航。全年所办理的案件无错案,案件质量好。

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化解。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工作机制,全年因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捕39人,对情节显著轻微、已退赃赔偿、取得谅解的不诉7人。全面建设综合性检务接待中心,建成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实现市、县两级视频接访联通,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增强涉检信访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支持度。共受理各类信访26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6件,救助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6人。

积极参与治安综合治理。综合运用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社会调查、心理干预等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件13人。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深入学校开展“与法同行,护你成长”的主题法制宣传活动。加强法制宣传,共开展宣传活动12次,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近5000份。

二、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坚决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共立案侦查10件10人,其中要案2件2人,大案8件8人;贪污贿赂案件9件9人,玩忽职守案件1件1人。在所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正处级干部1件1人(这是龙胜院建院以来第一次查办正处级干部的案件),副处级干部1件1人,副科级干部1件1人。继续在涉农惠民领域加大惩处力度,立查涉及国家惠农资金案件2件2人。所办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逾千万元,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48万余元。同时与县纪委建立联合办案机制,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与县纪委联合召开查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清退违纪款现场会,共向12名群众清退违纪款5.15万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促进标本兼治。针对近两年辖区内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撰写案例分析11篇;完成预防调查报告22篇;开展警示教育宣传36次;针对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8篇,被采纳8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960次。在全面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之际积极向县委请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促成县委、县政府下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在扶贫开发领域中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方案》,为我县脱贫攻坚工作保驾护航。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强化对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加大审查把关力度, 共监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6件7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1件1人;纠正漏捕11人,追加起诉遗漏犯罪嫌疑人13人,追加起诉遗漏犯罪事实5起;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形,书面提出纠正意见7次。深入推进“两法衔接”[1],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个案提前介入、情况通报等制度,针对重点罪名细化案件移送标准,增强打击合力。

强化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注重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33件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4次;提出羁押期限预警30人次,有效防止超期羁押案件的发生;对辖区内所有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例行检查,发现各类监外执行违法违规情况16人,书面纠正监外执行履行职责不当16人,已纠正16人。

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加强和规范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认真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工作。

四、延伸检察职能,积极服务社会发展大局

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的各项中心工作部署,做好精准扶贫调研和结对帮扶工作,共结对帮扶贫困户136户,全院干警共入户帮扶近400人次。向帮扶村赠送物资及扶持生产资金共7万元。为帮扶村争取资金和项目,修建村屯级公路11.7公里;为帮扶村引进生猪养殖项目;引进食用菌养殖项目,为贫困群众增收拓宽渠道。

五、认真落实司法改革新任务,增强检察工作活力

积极推进检察体制改革。根据自治区检察院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首批员额内检察官[2]入额遴选工作。严格选任条件,按照不超过本院编制数35%的比例,经过考试、考核等环节,龙胜县检察院共13名检察官获自治区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议通过入额。同时建立检察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排除干扰、公正司法。

全面深化检务公开改革。依托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进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的检务公开制度改革,大力加强新媒体检务公开平台建设,推行“阳光检察”,传递检察正能量。共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400件,重要案件信息38篇,终结性法律文书125份。开通“两微一端”,发布各类工作信息近400条。官方微信“龙胜县检察院”获得桂林市检察机关“优秀新媒体”称号。在最高检开展纪念长征胜利80周年微直播活动中,向全国人民展现了龙胜检察机关爱民护民及民族地区检民情深的良好形象,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处和自治区检察院宣传处的肯定,活动照片登上了《检察日报》头版。

积极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提升案件质量。全面推进执法办案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共送案审核326件;监管涉案财物733件,1282.8万元;受理侦查阶段辩护人申请25件次。发出案件办理期限预警提示103次,没有出现超期办案的情况。开展案件质量评查2次,对58件案件进行评查,把好案件质量关。

六、坚持从严治检,建设过硬检察队伍

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坚持重大事项、重大决定和案件向县委请示汇报,得到了县委的大力支持,确保了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院领导分别联系驻地全国、自治区、桂林市人大代表,通过邀请代表视察、调研、座谈、走访代表和寄送检察报刊、征求意见信函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听取意见。积极主动地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采取措施加以贯彻落实。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主动向政协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诚恳听取意见。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决策、监督执法办案等作用,对符合“十一种情形” [3]规定的案件全部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确保公正办案。认真听取律师意见,自觉接受律师的监督,促进自身公正执法。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广泛征集社会各届人士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开展“两学一做”专题学习教育,引导检察干警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守牢纪律规矩“底线”;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八项规定,落实“两个责任”,改进司法作风,牢牢把政治规矩和纪律挺在前面。开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采取自查、互查、上下评查等方法,排查梳理出司法不规范方面的问题17个。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制定任务清单,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整改措施和期限,督促落实整改到位。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违法违纪责任和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检务督察力度,促进自身公正廉洁执法。开展纪律督查活动,对干警上班纪律、办案纪律和八小时外行为进行督查,没有发现违规违纪现象。

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以业务骨干和执法办案一线检察官为重点,以检察课堂、以案代训等多种方式加强检察业务学习与培训。同时积极参加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1人荣获“广西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业务能手”称号;1人获得“桂林市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荣誉称号,这是龙胜县人民检察院建院以来第一次获得此殊荣。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县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进步,离不开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各位代表、委员为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和改善执法办案条件积极呼吁、建言献策,让我们备受鼓舞。在此,我代表龙胜县人民检察院全体检察人员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面对责任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严的司法背景,法律监督的力度、质量、效率、效果与人民群众期望相比还有差距,特别是行政检察工作比较薄弱;检察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大局、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的能力有待提升,高层次人才缺乏,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管理水平还不高;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任务艰巨,与责任、权力相适应和相配套的职业保障机制尚未到位。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进和解决。

 

2017年检察工作思路

 

2017年,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将认真按照县委和桂林市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惩防并举,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切实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力度。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扶贫领域等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发生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部门和岗位的职务犯罪案件。坚持惩防并举,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更好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二是加强检察监督,营造团结和谐的社会生态。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涉恶、“两抢一盗”、网络诈骗、“黄赌毒”等犯罪。聚焦防控风险,服务发展,重点打击风险型经济犯罪,依法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审慎对待经济发展和改革创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办案策略方法,努力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大力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审判不公、监管违法等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问题,更好地维护执法司法公正。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改善民生,服务共享发展。

三是立足检察职能,服务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服务和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建设各项工作。着力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加强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脱贫攻坚工作保驾护航。按照县委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结对帮扶工作。同时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将检察职能延伸进校园、进机关、进乡村、进企业。积极服务和保障农村“两委”换届工作,突出打击农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涉嫌的相关犯罪行为。

四是创新做好专项预防,以项目预防为切入点,服务和保障精准扶贫。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县委关于加强“三农”工作、扶贫工作的部署,根据《龙胜各族自治县在扶贫开发领域中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方案》,创新预防工作方式,深入推进检察联络室建设和重大项目预防工作,将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开展案件同步预防,侦防并举,统筹联动,排查职务犯罪风险点,推进预防职务犯罪进村到户,实行精细化预防,保障涉农惠民扶贫政策和资金真正惠及广大农民,积极推动农村改革、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

五是强化专项监督,守护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围绕全县建设生态旅游强县战略部署,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专项检察监督活动,突出打击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共同打击犯罪合力。

六是深化检察改革,建设过硬检察队伍,打造民族检察品牌。按照上级部署,稳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科学设置办案组织,严格落实检察官职责权限规定,探索完善办案责任制,进一步严密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坚持从严治检,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努力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增强检察人员素质能力,培养精英检察团队,贯彻“一院一品”检察文化建设要求,打造民族检察品牌。坚持以监督促公正、以公开促公正,强化检务督察,深化检务公开,更加自觉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提升司法形象和公信力。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派驻瓢里检察室建设,促进检察职能向基层延伸。

各位代表,2017年,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将在县委和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牢记使命,依法履职,为龙胜经济社会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有关用语说明(仅供参考)

[1]两法衔接。是指查处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办案协作制度。

[2]员额内检察官。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就是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从现有检察官中挑选出优秀的人员来办案,保障检察官有足够的辅助人员来帮助处理一系列的辅助工作和具体司法事务,进一步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队伍,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3]十一种情形。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专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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