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5年 2月8日在龙胜各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兴林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宝贵意见。
2014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4年,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中共龙胜县委和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县政府、县政协的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实现新的发展。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推进我县平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第一责任,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切实防止黑恶势力危害社会稳定,影响经济发展。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76件10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0件78人,不批准逮捕的22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13件134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05件131人。
(二)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完善检调对接[注1]、刑事和解[注2]机制,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全年共不起诉案件6人,既依法惩罚了犯罪又减少了社会对抗面。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严打、严防、严管有机结合,进一步加强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大力推进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一是积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人民法院共同出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庭教育机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等环节,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开展“法律与你同行”系列教育活动,深入我县初级中学等学校及社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青少年法治观念。二是高度重视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抽派1名检察人员担任贫困村“第一书记”,深入农村,服务农村群众,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三是高度重视网络舆情,推进检察机关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引导,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重要渠道,使之成为改进检察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助推力量。
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一)依法查办各类职务犯罪。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反腐败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坚持把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为检察工作重中之重来抓紧抓好。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7件7人(其中正科级领导干部2人,抓获在逃人员1人)。所立案件均为大案,涉案总金额达1300余万元,其中涉案金额100万以上的案件2人,10万至50万元的4人,10万以下的1人。追缴赃款近200万元。
在办案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注重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以严肃查办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为重点,集中深入开展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查办安全生产领域及涉农职务犯罪等专项工作。全年共立查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4人,安全生产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人。
(二)健全职务犯罪举报、查处机制。拓展人民群众举报腐败犯罪的渠道,构建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举报体系。加强举报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机制,规范流转程序,及时核查处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落实“十个依法、十个严禁” [注3] 的要求,防止因执法不当影响涉案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权益。
(三)注重惩防并举,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度发展。一是推行职务犯罪预防“四同步”工作机制(即案件立案与预防立项同步、案件侦查与预防调查同步、案件侦结与预防建议同步、案件通报与预防宣传同步。该“四同步”工作机制在桂林市检察机关作了经验性发言),明确侦查各环节中的预防工作内容,确保侦查和预防职能的有效衔接。二是围绕“廉政文化”营造“社会化大预防”环境。深入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通过授课、发送短信、街头宣传、播放职务犯罪预防短片等形式,共开展警示教育宣传38次。向社会公开微信号、微博号供社会公众讨论、交流;制作预防职务犯罪题材的微电影在龙胜电视台滚动播放。三是努力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工程廉洁、市场准入、组织人事任用中的防范作用,全年共提供查询613件次。在2014年我县农村“两委”换届选举中,为服务和保障农村“两委”换届选举,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制定专项预防工作方案,在选举前通过对候选人提前走访,提前宣传,及时发现、化解换届选举工作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共为全县1515名候选人进行行贿犯罪查询,净化选举环境。四是深入剖析职务犯罪发案原因,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建议8件,严格执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
三、着力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一)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全年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督促立案3件3人。对不应当立案而予立案的,督促撤案6件6人。纠正漏捕11人,纠正漏诉7人。
(二)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注重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19件次;提出羁押期限预警22人次,有效防止超期羁押案件的发生;认真组织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工作和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的专项检查工作,依法打击牢头狱霸行为;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注4], 从2014年8月份开始,对全县范围内10个乡镇的司法所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检查,对在检查监督中发现档案不规范、管理不到位、手机无人接听、少数监管矫正措施不到位、谈话教育活动、公益劳动等无相关记录等问题,检察人员当场进行了全面反馈,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刑罚依法正确执行。
(三)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认真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加强和规范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全年依法受理当事人申请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0件,其中支持起诉5件,不支持监督申请的2件,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3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工作。
四、认真落实检察改革部署要求,增强检察工作发展动力
(一)积极推进检务公开改革试点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桂林市检察机关两个试点基层院之一,认真制订实施方案,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汇报并获得极大支持。及时对外公开执法办案环节的重要案件信息,依法保障群众对检察工作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2014年10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正式运行以来,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共发布各类信息93件,其中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73件,发布法律文书14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6件。充分运用新媒体推介检察工作,开通微博、微信,将检察工作最新动态和人民群众想了解的检察工作内容传播出去。通过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在检务大厅设立电子触摸屏、印制检察工作宣传手册、深入乡村开展法制宣传等形式丰富检务公开载体,切实践行司法公开。
(二)积极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实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注5]全面上线运行,所有案件的受理、流转、办理、审批、生成法律文书和监督考评全部在网上实现全程统一监控、实时动态管理,形成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执法规范化体系。全年受理案件208件。口头发出办案和羁押期限预警33次,发现并纠正法律文书使用管理中的问题36次,保管涉案物品49件,组织案件质量评查[注6]活动3次,共评查案件10件。
(三)切实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14年,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方案》,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推进集控告、举报、申诉、投诉、咨询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平台,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的分流工作,引导群众依法按程序向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全年接待群众信访46件次,经审查,由本院各业务部门办理、答复40件,其中属于涉法涉诉信访11件(不服公安机关处理决定申请监督5件、不服法院刑事裁判3件、民事裁判2件、要求公安机关刑事赔偿1件)已全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依照职责转交县纪委、县公安局处理6件。
五、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严格、公正执法
(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一年来,坚持重大事项、重大决定和案件向县委请示汇报,得到了县委的大力支持,确保了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院领导分别联系驻地全国、自治区、桂林市人大代表,通过邀请代表视察、调研、座谈、走访代表和寄送检察报刊、征求意见信函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听取意见。积极主动地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采取措施加以贯彻落实。全年共邀请人大代表座谈和视察检察工作2次。
(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主动向政协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诚恳听取意见。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决策、监督执法办案等作用,人民监督员共监督职务犯罪案件5件。认真听取律师意见,自觉接受律师的监督制约,促进自身公正执法。
(三)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批捕由上级检察院审查决定、立案报上级备案、撤案和不起诉必须报批以及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申诉案件受理与办理相分离制度,深化案件集中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建设。加大检务督察力度, 继续推行一案三卡制度,对所有不起诉案件及自侦案件的查办进行全程督查,对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了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增强廉洁意识、规范从检行为为主题,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突出为民务实清廉主题,通过组织检察人员上廉政党课、参观廉政教育基地、观看廉政警示教育录像片、进行廉政知识测试等系列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广大检察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为公正廉洁执法打牢了根基。积极查摆和着力整改“四风”和群众反映的执法作风问题。立足检察职能,坚持 “边学、边查、边改、边解”,将“请进来、走出去、严管理”工作方法贯穿于活动整个过程。共召开专题学习会15次,征求意见建议150条,制订具体整改措施19项,修改完善制度11项。
(五)扎实抓好纪律作风建设和自身监督建设。坚持两个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队伍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推行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廉政谈话及廉政调查、案件回访、案件质量评查等制度。院纪检组不定期对全院检察人员执行八项规定、整治四风、检务公开、办案安全、执法监督、检纪会风、车辆管理及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注7]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察。
(六)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突出抓好以提高执法能力为重点的全员培训。全年共参加自治区检察院举办的各种专项业务培训和市检察院通过脱产培训、以会代训和网上教学等形式举办各种业务培训16期,培训人员70人次。对全院检察人员进行检察业务知识考试,还选派优秀检察人员参加全市检察机关各种业务竞赛活动,其中2名同志获评全市检察机关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业务竞赛三等奖;多篇理论调研文章获得全市检察机关理论研究年会表彰;1名同志荣立全区检察机关个人三等功,1名同志荣立桂林市检察机关个人三等功, 2名同志获得桂林市检察机关嘉奖。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县的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是县委、市检察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县人大的有力监督和县政府、县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热情关心和倾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龙胜县人民检察院对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各位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我们的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与困难。一是为龙胜经济社会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的服务措施不尽到位,存在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等问题。二是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法律监督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有待提高。三是少数检察人员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的能力不强,加强和改进执法作风、强化司法规范化建设仍是检察管理的重要环节。四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检察工作要求更高,法治思维滞后、监督履职不充分、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等问题进一步凸现。五是检察改革任务日趋加紧加重,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水平尚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紧紧抓住推进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有利时机,努力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2015年检察工作安排
2015年是我县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新的一年,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落实上级关于司法改革、检察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法治建设,努力为龙胜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
一、服务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和深化法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依法妥善处置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正确区分处理改革失误与失职渎职、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利用改革谋取私利实施犯罪等界限,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检察改革,充分发挥惩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促进增强社会活力,服务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认真落实县委关于全面推进龙胜法治建设的意见,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依法处理好维权与维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等关系,强化检察机关的社会责任担当,更好地立足检察职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不断提升法治建设水平。
二、深化平安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以人民群众对社会平安的需求为导向,充分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坚决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强化民生检察,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资源等涉及侵害民生民利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立足执法办案依法化解社会矛盾,落实涉检信访工作改革各项措施,健全完善风险评估预警、刑事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机制,积极参与流动人口管理等重点问题社会治理,推动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
三、切实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继续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加大查办涉农案件力度,依法惩处行贿犯罪,严肃查办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积极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以信息化大数据为依托推进侦查信息化建设。在县委领导下不断深化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积极整合优化预防职能,推进专业预防,切实提升预防工作水平,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诉讼监督。全面落实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深入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等八个方面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切实强化司法规范化建设。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注重加强对证据合法性、权利保障和程序公正的监督,严格依法收集、审查、运用证据,重视人权司法保障,保护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按照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要求,努力打造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深化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实长效机制,促进检察人员增强群众观念、转变执法作风。深化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良知教育,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切实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廉洁、不文明等行为。加强专业化教育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提高整体素质能力。继续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及时公开公布重大事项和重要案件信息,健全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联系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打造“阳光检察”。认真实施人民监督员相关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将认真落实本次大会的决议决定,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已任,依法履职、勇于担当、扎实工作,努力为龙胜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龙胜法治建设,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有关用语说明(仅供参考)
1.检调对接。指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根据调解情况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共同促进当事人和解息诉。
2. 刑事和解。指刑事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或者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 十个依法、十个严禁。为促进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明确提出“十个依法、十个严禁”的要求:一是坚持依法初查,严禁未经检察长批准擅自接触被调查对象,并以任何方式违法限制、剥夺被调查对象人身自由。二是坚持依法在法定地点讯问、询问,严禁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定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询问。三是坚持依法文明讯问、询问,严禁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四是坚持依法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严禁未经批准、无法律手续传唤、拘传,或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或采用超过法定时限连续讯问等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五是坚持依法执行送押制度,严禁在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或其他办案场所留置已经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六是坚持依法提审、还押,严禁将在押犯罪嫌疑人提押到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等场所讯问。七是坚持依法看管犯罪嫌疑人,严禁为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唆使、放纵他人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进行殴打、虐待。八是坚持依法调查取证,严禁违法勘验、检查和搜查、扣押,发生有伤风化、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等行为。九是坚持依法理性办案,严禁为片面追求办案业绩而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侦查取证。十是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办案,严禁受任何个人的授意、干涉或者挟私报复,对涉案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4.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检察机关对执行交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5.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发的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互联互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对所有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该系统已于2013年11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推行。
6.案件质量评查。指为提高办案质量,检察机关定期对已办结案件的办理程序和实体处理情况等进行核查、分析、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办案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自身严格公正执法。
7. 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为进一步强化检察人员纪律作风建设,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一是严禁接受案(事)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二是严禁到私人会所、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吃喝玩乐等奢靡、不健康活动;三是严禁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四是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五是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旅游及支付非公务活动费用;六是严禁公车私用、警车他用,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七是严禁参与赌博、色情性质的活动;八是严禁耍特权、逞霸道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