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工作报告(摘要)
——2014年2月28日在龙胜各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兴林
2013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3年,我院在中共龙胜县委和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县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主动服务各项中心工作。自觉围绕经济发展第一要务,扎实做好服务大局各项工作,积极开展各项主题实践活动。出动检力300余人次参与“美丽龙胜?清洁乡村”、 “万名干部入乡村”、新农村建设等中心工作,深入定点帮扶村,为该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帮助。深入重点建设领域开展法律服务,协助有关单位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国有资产和公共投资安全。
注重保障民生、服务群众。立足检察职能大力践行群众路线,将依法维护民生、服务民生理念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深入开展“刑事检察宣传”、“民行检察与民同行”等法制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接受群众法律咨询近百人次。强化司法便民、利民,建设检务接待大厅统一对外提供法律服务, 2013年我院检务接待大厅被自治区检察院授予“文明接待室”称号。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救助了生活困难的15名刑事被害人 [注1]。
二、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机关的密切协调,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努力守护社会治安稳定。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14人,提起公诉145人[注2]。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不宜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没有逮捕必要的,依法决定不批捕29人。积极推行刑事和解[注3],对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被害人谅解的决定不起诉7人。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推行“检调对接” [注4],促成民事申诉息诉罢访7件,努力修复社会关系。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等12类案件严格执法办案风险预警评估,开展法律文书分层双向说理,取得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掌握执法标准的理解,尽力避免引发新矛盾。依法稳妥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接访、限期复查答复等机制,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52件;检察长接待群众25件次,批办案件25件,办结25件,做好检察环节社会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
认真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积极推进检察环节社会治理,参与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认真梳理分析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及时向县委、人大、政府报送专题报告,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14件,推动管理主体依法服务和科学管理。协助落实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成立专门机构、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品行调查、分案起诉、回访帮教等措施,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协助专门机关促进刑释解教人员教育感化后重返社会。
三、反腐倡廉,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
严肃查办职务犯罪。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决策部署,坚持有贪必反、有腐必惩、有案必查,推进改善政务环境和投资环境。2013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6件6人,渎职侵权案件3件3人[注5]。其中3人涉嫌滥用职权,涉案金额达7800余万元,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执法办案深入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共开展预防调查、预防建议、预防咨询、警示教育等工作687件次,结合办案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供党委政府决策参考;由我院撰写的《龙胜县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获全区优秀预防年度报告[注6]。利用派驻乡镇检察室[注7]在基层开展专项预防,对司法矫正工作的开展、支农惠农强农资金的落实、征地补偿款的支付等进行走访和预防教育活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干部提拔考核等领域推动落实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注8],严格廉政准入。深入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组织相关单位到监狱、看守所参观,受教育人数达300余人;检察长应邀在全县副科以上领导干部会议上作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取得良好效果。
四、强化监督,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组织开展“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开展刑事立案监督25件,纠正漏捕19人,纠正漏诉11人,纠正遗漏罪行23起。认真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全部派员出庭。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完善和落实收押检察、巡视检察等工作机制,重点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不规范、不严格及侵犯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共纠正监管活动违法60件;掌握在押人员的诉讼期限,及时催办即将到期的案件15件,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纠正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其他违法情形37人。
强化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审查处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22件,提出民事检察建议1件,办理民事支持起诉10件[注9],办理督促起诉9件[注10],办理执行监督案件4件,在民行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得到案件当事人的好评,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提升素质,加强检察队伍全面建设
突出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检察人员教育培训。突出政治建检,坚持和完善领导班子述职、诫勉谈话、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制度。认真学习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学习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坚定政治信念。以业务骨干和执法办案一线检察官为重点,加强检察业务培训。认真开展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检察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执法能力。认真开展“规范执法司法年”主题实践活动,实行开门整改,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
深化检察队伍建设机制。不断加强检察队伍人才建设,院党组对拟任中层干部全部实行票决制,将群众公认、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配齐配强办案骨干和中坚力量,突出人才兴检,大力培养年轻检察人员,选拔5名优秀年轻检察人员担任中层副职,优化中层干部年龄结构。
六、坚持党的领导,自觉主动接受监督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县委的重要决议决定,确保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在检察工作中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坚持党内请示汇报制度,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积极接受纪律检查监督和党委政法委组织开展的执法监督,认真办理督办案件,坚决执行监督意见,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积极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检察工作。健全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常联络机制,院领导分别联系驻地自治区、桂林市两级人大代表,寄送检察报刊和检察长征求意见信函,及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建议;热忱邀请代表、委员担任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注11],组织参加检察机关重大活动、视察评议检察工作。加强检民沟通,通过深化检务公开,设立检务公开栏和检察长接待日,深入乡镇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检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亲和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率。
不断强化自身监督。注重强化对执法办案的自身监督制约,努力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批捕由上级检察院审查决定、立案报上级备案、撤案和不起诉必须报批以及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继续推行廉政调查制度[注12],就侦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和决定不起诉案件征求当事人家属和律师对廉洁执法的意见并归档留存。加强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廉政风险预警和防控[注13],层层签订廉政承诺书,对新进人员和新任中层干部开展集体廉政谈话,将预防警示关口前移。强化案件集中管理信息化建设,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注14],依托信息平台对执法办案实行全程、实时、动态监督,共有219件案件纳入统一管理,监管涉案赃款22.36万元,保管涉案物品125件,开展案件评查19件,提出办案和羁押预警5次。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积极反对“四风”,严肃检察纪律,对执法行为、警车管理等开展专项检务督查并通报情况。
2014年检察工作安排
2014年,龙胜县人民检察院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本次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全区、全市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的工作部署,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县委工作大局和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努力为建设生态旅游强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依法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深入开展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更加注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化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又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是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在执法办案中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法治底线,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努力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是大力加强过硬队伍建设和基础建设。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加强检务保障建设,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大力推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提升队伍整体素质能力。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狠抓自身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打造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将认真贯彻本次大会的决议决定,坚持依法履职,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为龙胜的经济社会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注:
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刑事被害人救助:指检察机关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
2、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情况:工作报告中批准逮捕人数小于提起公诉人数,主要是因为逮捕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环节,部分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没有被采取逮捕措施。
3、刑事和解: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
4、检调对接:指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等先行调解,根据调解情况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共同促进当事人和解息诉。
5、渎职侵权犯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公民权利类犯罪。
6、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指各级检察院对上年度本辖区内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特点规律、原因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形成《年度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变化趋势和预防对策综合报告》,提供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参考。
7、派驻乡镇检察室:经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编委批准设置县级以上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原则上与派驻地的中心法庭对应设置,负责受理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进行监督;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8、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储存,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9、支持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支持受害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0、督促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导致国有资产、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民事案件,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怠于行使起诉权的情况下,督促其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11、人民监督员制度:指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改为由上级检察院统一选任,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具有终局性决定权的主要环节。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七类案件或事项”是指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的。
12、廉政调查:指检察机关对刑事不起诉案件和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廉政回访调查,就是否公正廉洁执法征求当事人家属及律师意见,并建立单独廉政档案长期保存。
13、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指检察机关为加强自身监督,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监控,通过确定风险部位、界定风险等级、设置预警系统、反馈监督结果等措施,建立健全融教育、管理和监督于一体,涵盖重大事项决策、执法办案、人事任免、财物管理使用等内容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14、案件管理办公室:系经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检察院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通过案件流转“一站式”服务,统一案件管理、流转,统一办案流程监督,统一扣押款物监管,统一案件法律文书的监管,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统一业务统计分析等,以实现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管理和全程、动态监督,有效促进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