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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暨打击传销宣传活动
时间:2019-05-28  作者:吴姣姣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活动向纵深发展,增强人民群众防范传销的意识。龙胜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暨打击传销宣传活动,检察官主动面向人民群众宣传扫黑除恶、打击传销相关知识。

  

  龙胜县人民检察院在县民族广场向往来的群众“面对面”宣传扫黑除恶知识、鉴别传销情形相应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发放了涉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普法漫画、拒绝传销普法宣传等内容的宣传单共200余份,引导群众认清黑恶势力的本质以及传销的欺骗性、违法性和危害性,并鼓励居民积极举报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进行传销的行为及线索,倡议广大居民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的决心。同时提高人民群众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传销。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普法漫画

  

  

  

  

  

  

  二、揭秘“传销”的那些事儿

  传销的惯用伎俩

  1、编造或者歪曲的国家或区域发展政策,比如“国家试点”“西部大开发”“北部湾建设”“资本运作”“1040工程”“阳光工程”等;

  2、打着“改革创新”经营、投资模式的幌子,比如“电子商务”“消费返利”“连锁销售”“连锁加盟”“特许经营”“网络游戏”“点击广告获利”“慈善事业”“爱心互助”“消费养老”“境外基金、原始股投资”、电子币买卖等;

  3、声称高收益,包括:静态收益、动态收益、直推奖、层推奖、对碰奖、见点奖、领导奖、培育奖、报单奖、管理奖、小区业绩奖等。

  传销的特点

  

  

  01缴纳入门费取得加入资格 

  02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 

  03层层返利形成多层次计酬 

  还有一种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就是一种新型骗局。

  

  传销的罪与罚

  

  1.行政责任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加传销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专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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