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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检首例!捕或不捕?用"诉讼式审查"模式来决定
时间:2018-05-11  作者:吴姣姣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广西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经征得当事人潘某某等2人的同意。龙胜县人民检察院于5月9日上午采用“诉讼式审查“模式对潘某某等2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审查。审查会邀请了龙胜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8人旁听。经充分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代理人、被害人的意见后,该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潘某某2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是该院首次采用诉讼式审查方式审查逮捕案件。

  诉讼式审查是指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或家属、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与下,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一种审查逮捕程序模式。??

  龙胜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陆燕担任现场会主持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害人到场参加会议,龙胜县检察院书记员对现场会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检察院核实参与人身份,书记员宣读“诉讼式审查”纪律,检察官宣布参与人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简述涉嫌犯罪情况。

  

  侦查人员就案件事实与证据、社会危险性发表意见。

  

  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发表意见。

  

  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发表意见,并提交相关社会危险性证明材料。

  

  检察官将各方意见,并结合案件犯罪情节和事实证据向检察长及分管副检察长汇报。

  

  经检察长审批后,检察官宣布诉讼式审查结果:

  1.两犯罪嫌疑人作案对象明确,目的就是报复并打伤被害人,而不是随意挑起事端、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涉嫌故意伤害罪。

  2.两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社会危害性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亦不会影响诉讼进行。因此本院决定对两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诉讼式审查逮捕的实践尝试既是对传统的书面式审查模式的突破和改进,也是增强司法亲历性,强化案件认知的重要手段,解决了社会危险性分析的书面化症结,向侦查环节传导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理念和标准,实现了案件质效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龙胜县检察院将在今后的审查逮捕工作中继续推行“诉讼式审查”机制。

专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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